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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发改规〔2021〕2号

  • 来源: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 发布日期: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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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五象新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

现将《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南府办〔2021〕5号)、《南宁市培育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方案》(南发改高技〔202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是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南宁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国家、自治区级工程中心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围绕支撑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材料、新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深加工、特色优势农业等重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加强以东盟国家市场调研为主,开发面向东盟国家市场为重点的新产品,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为行业、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先进标准、推动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争取创建国家、自治区级工程中心。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等方式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建设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支持;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价;

(四)组织对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评审;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工程中心。

对工程中心的评价、考核、监督等咨询管理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协助开展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价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南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如实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南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符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和产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主要面向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为重点,提出创建工程中心。支持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组建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区外知名高校、大院大所、创新型龙头企业与市内创新主体联合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实体须落地南宁市,由南宁市注册企业或机构作为主要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对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调研和方案论证,重点评估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并给出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认定为“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每年组织对认定或上一轮评价满3年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工程中心进一步支持的关键依据。

第十六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评价工作指南,制定《南宁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采集。接到评价通知的工程中心应按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开展评价。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报告,给出评价结果。

(三)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经公示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被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九条 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工程中心,保留工程中心资格,并向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未来3年建设方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在获得“优秀”评价的当年或次年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在获得“优秀”评价的当年或次年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工程中心认定结果,对初次认定的工程中心,将根据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建设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其程度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工程中心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撤销以虚假材料和数据所获得的相关政策支持,对已支持的财政资金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擅自改变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南宁市XXX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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