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当前位置: 部门主页 >> 科技制度 >> 省级政策 >> 正文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来源:广西科技厅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处
  • 发布日期:2018-04-20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授奖项目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按照主要完成人员的资格条件,部分顺序的完成人员可以空缺。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广西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广西的组织合作的个人、国内组织;或者在广西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的广西以外地域的个人或者国内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且学术水平突出,对理论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并且实现产业化,引领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促进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提名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以下简称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为广西单位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时间满1年或者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时间满3年的项目;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可以组合其他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并保持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提名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人),不得重复采用已获得特别贡献类特等奖或者特别贡献奖相同的技术内容。

第十条 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个人成就单项仅授予个人,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每人最多只能被授予1次。

第二节 自然科学类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出版。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评价、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且前3位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项目前5篇代表性论著之一的通讯作者或者前3名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首次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学术水平高,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首次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引用,学术水平较高,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引用,有一定学术水平,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节 技术发明类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发明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发明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技术发明材料;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发明系统技术。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以重复实现的发明专利技术。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核心技术”,须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以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广西个人、组织所拥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目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员。前3位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项目前3个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如果没有的,部分顺序的完成人员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与转化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现转化和规模化生产及产业化应用,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现转化和规模化生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现转化应用,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成果引进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品牌战略应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按各类别项目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推广应用类项目”,是指在实施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活动中,完成广西自主创新成果的技术集成、推广模式与推广方法创新的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所称“成果引进转化类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活动中,完成从广西区外、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应用,实现技术交易;或者是完成对广西区外、国境外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实施社会公益活动中,完成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种质资源等基础性技术研发,以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及动植物病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技术研发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所称“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在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完成已公开发行,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创新性突出的科普作品,或者完成开发应用创新性突出的科普产品的项目。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科普产品指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普及或者体现科学技术普及价值的展品或者教具。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所称“品牌战略应用”项目,是指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保护中,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应用效果显著,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所称“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完成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向广西区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推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普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争创和保护及应用品牌战略中做出重要贡献;

(七)在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六条 前3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提供的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标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以及通过具有法定资质资格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审证书等科技成果证明中的前5位完成人员之一,如果没有的,部分顺序的完成人员可以空缺。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及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八条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并且应用满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广西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类项目:

在共性技术或者集成推广应用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很大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处于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共性技术或者集成推广应用有较大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较大作用,处于广西区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共性技术或者集成推广应用有创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促进作用,处于广西区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引进转化类项目: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施转化的难度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广西的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对广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转化的难度较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广西的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对广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广西区内领先水平,实施转化有一定难度,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广西的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对广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广西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出版发行,出版发行数量大,内容严谨丰富,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趣味性、可读性;科普产品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并得到广泛普及应用,体现重大科学技术普及价值,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出版发行,发行数量较大,内容严谨丰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趣味性、可读性;科普产品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广西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并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应用,体现较大科学技术普及价值,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大作用,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出版发行,有一定数量的出版发行,内容严谨丰富,具有科学性、趣味性、可读性;科普产品有一定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广西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并得到一定范围的普及应用,体现较大科学技术普及价值,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大作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品牌战略应用类项目:

创建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或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技术创新及应用效果显著,国际市场占有率高,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扶贫、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覆盖范围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创建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或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技术创新及应用效果较显著,国内市场占有率高,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扶贫、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覆盖范围较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获得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或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技术创新及其应用有效果,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扶贫、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类项目:

在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在向广西区内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与管理人才等做出重大贡献,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家中有重大影响,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较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在向广西区内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与管理人才等做出较大贡献,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家中有较大影响,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科技成果;或者在向广西区内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与管理人才等做出贡献,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家中有一定影响,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类项目,只授予个人,不授予单位。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提名工作,由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所称“其他组织机构”,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直驻桂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区性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单位提出提名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名。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自然科学领域A、B、C层次人才,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的八桂学者,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广西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广西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第四十四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当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内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提名。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年度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等3个类别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分配指标,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在提名通知中公布。

第四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择优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

被提名项目的提名奖励等级不能超过两个。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九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提名项目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建议。项目提名受理后,不得申请变更提名奖励等级。

单位提名特别贡献类特等奖候选项目(人)数每年限额2项(人),提名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不限额。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自然科学领域A层次人才,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项目2项。经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自然科学领域B、C层次人才,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的八桂学者,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广西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广西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人联合每年度可以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项目1项。专家不得提名特别贡献类特等奖。联合提名的,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应该是在广西工作的专家。专家不得提名本单位完成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并且不能参与提名年度的评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提名者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提名者协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被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者被提名人,应当在所涉及的主要完成单位及其工作单位中,将项目名称、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员(被提名人)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提名。

第四十九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提出要求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专家与被提名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提名者可以提出对有关专家回避申请;学术观点不同、同行竞争等不得作为申请专家回避的理由。

第五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或者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人),未解决处理前不得提名。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认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转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提名。

第五十二条 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在提名截止日期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已获奖项目使用过的科技成果登记号,不得重复使用。

提名特别贡献类特等奖个人成就的,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不需要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十三条 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不得采用已获得历年广西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创新要点、知识产权、论文、标准等技术内容;不得提名已获得历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五十四条 公示的候选项目(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名者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经批准可以撤回。形式审查合格公示后撤回和通过网络初评组网评公示后撤回的候选项目(人),次年可以重新提名;通过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和奖励委员会终评公示后撤回的候选项目(人),应当隔1年后才能提名。

第五十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择优提名。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候选项目(人),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名。

(二)设区的市直属或者市以下基层单位的候选项目(人),经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名。

(三)所在单位为中央驻桂单位、广西以外的单位或者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候选项目主要是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做出贡献的,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名。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名。

(五)专家提名的项目,不受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的限制,但是只能提名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隶属广西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专家、被提名项目(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提交评审。

第五十七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管理制度,应当按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完成自治区下达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被提名为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数量与成果转化绩效挂钩。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部队、武警部队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的提名和评审,由奖励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应承担提名、异议处理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提名材料,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十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网络初评组网评、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的三轮评审制度。

网络初评组网评由奖励办公室或者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奖励委员会终评由奖励委员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网络初评组对本专业组的候选项目(人)进行网络评审,奖励办公室汇总网络初评组的网络评审结果,提交给相应的行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行业评审委员会对本行业领域的候选项目(人)进行复评,奖励办公室汇总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复评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六十二条 网络初评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回避制度,一年一聘,由奖励办公室或者由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从具备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当于正高级职称资格的专家库人选中选聘。

主要职责:负责本专业组候选项目(人)的网络在线评审;独立给出本专业组候选项目(人)的评审意见和打分;提出本专业组进入行业复评的候选项目(人)建议及等级。

第六十三条 行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回避制度,一年一聘。据当年候选项目(人)的具体情况,由奖励办公室从具备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当资格的专家库人选中遴选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各行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主要职责:负责对网络初评推荐出来的本行业领域候选项目(人)进行复评,推荐出进入奖励委员会终评的候选项目(人)及等级。

第六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25-33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6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以更换。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资质相当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监督委员会委员为5-7人,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第六十五条 奖励评审实行定额定标的评审制度。

网络初评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在线独立评审。按照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奖励等级,不受提名等级的限制。

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以会议形式进行,对进入评审的候选项目按提名选定的相应等级进行投票,落选项目不能进入到非提名选定等级的相应投票。

第六十六条 行业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不含本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第六十七条 网络初评程序及规则:

按专业进行分组,网络初评组评审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独立评价和打分,给出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奖励办公室汇总网络初评组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打分和评审建议等级后,按照行业评审领域进行分组统计,按网络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与评分,从高到低将项目进行排序,确定通过网络初评的候选项目(人)。

第六十八条 行业复评程序及规则:

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对进入复评的候选项目(人)进行网络审阅后,以会议形式进行复评。

行业评审委员会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网络初评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对网络初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候选项目(人)进行答辩质疑,对网络初评推荐为三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网络审阅。

对通过网络初评的候选项目(人),在提名的相应等级范围内,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复评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推荐候选项目(人)。

特等奖候选项目(人)应当由行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不含本数)多数通过;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行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通过;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行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多数通过。

各等级候选项目(人)第一次投票,由于票数分散造成推荐候选项目(人)有余额时,由高票到低票按缺额数120%的项目(人)进行再次投票,如第一次投票票数相同的,按网评票数和评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如仍有余额,不再继续投票。

各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推荐候选项目(人)限额数量,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受理项目和网络初评结果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终评程序及规则:

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对进入奖励委员会终评的候选项目(人)进行网络审阅后,以会议形式对候选项目(人)进行终评。

奖励委员会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行业复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人)进行答辩质疑,对网络初评推荐为二等奖、三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网络审阅。

对通过行业复评的候选项目(人),在提名的相应等级范围内,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确定通过终评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推荐奖励项目(人)。

(一)特等奖候选项目(人)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应当由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不含本数)多数通过。在第一次投票后,仍有奖励项目(人)限额数空缺情况的,选择第一次得票介于三分之二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候选项目(人),再进行第二次等额投票;如仍有余额,不再继续投票。

(二)一等奖候选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应当由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不含本数)多数通过。在第一次投票后,仍有奖励项目限额数空缺情况的,由高票到低票按缺额数120%的项目进行第二次投票,如第一次投票票数相同的,按行业评审委员会投票第一次得票率和网评评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第二次投票后,如仍有余额,不再继续投票。

(三)二等奖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通过。在第一次投票后,仍有奖励项目限额数空缺情况的,由高票到低票按缺额数120%的项目进行第二次投票,如第一次投票票数相同的,按行业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得票率和网评评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第二次投票后,如仍有余额,不再继续投票。

(四)三等奖项目以记名一次投票方式产生,应当由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多数通过。

第七十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人)不超过162项,其中特别贡献类特等奖不超过2项(人)、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三等奖90项左右。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情况,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公示异议制度。

奖励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人)公示15日;对通过网络初评候选项目(人)公示10日;对通过行业复评的候选项目(人)公示10日;对通过奖励委员会终评的奖励推荐项目(人)公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以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和冒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以受理。

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励办公室应当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提名项目(人)名称、评审类别、提名等级、项目简介、知识产权名称、论文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的排序及其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

对通过网络初评、行业复评和奖励委员会终评的候选项目(人),奖励办公室应当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项目(人)名称、评审类别、推荐等级、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被提名项目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调查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第七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人)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提名者进行核实处理。提名者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异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者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七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提名者收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被异议的项目(人)不得参加当年后续评审或者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候选项目(人)、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辩材料的,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八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网络初评、行业复评的候选项目(人)的实质性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轮次的后续评审,逾期未能调查处理完毕的,不提交当年后续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网络初评、行业复评的候选项目(人)的非实质性异议,可以提交下轮次的后续评审,但需要在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逾期未能调查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则取消被异议项目(人)当年获奖资格。

对通过奖励委员会终评的评审奖励项目(人)有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逾期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或者未能解除异议的,则取消被异议项目(人)当年获奖资格。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奖励委员会对项目(人)的异议处理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管理和处罚

第七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秉公办事,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和投票负责。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单位和个人“双重回避”的制度,评审专家发现有应当回避的,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提出主动回避。

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规定,不得接受评审对象及提名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物和礼金,不得接受评审对象或提名方的宴请、旅游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干预和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候选项目(人)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密。

第八十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单位人员和主要完成人员双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遇到如下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一)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人员,包含国家和地方共建重点实验室的人员;

(二)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者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关系(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人员;

(三)项目前3位主要完成人员与评审专家属于导师与研究生师生关系的人员;

(四)与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员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处于诉讼、仲裁情况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分配原则:

(一)奖金应当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九十,其余部分发给其他未列入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名单的项目完成人员。

(二)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与项目其他成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主要完成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与项目其他成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批准发放。如有争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解决,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批准发放。

本条所称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获得荣誉证书的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是指获得荣誉证书的人员。

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荣誉证书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八十三条 奖金和荣誉证书由奖励办公室按规定发放给项目提名单位,由提名单位如数转发给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项的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直接发放给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项的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奖金拨出半年后仍未分配的,由提名单位或者专家负责将奖金退回奖励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 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行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网络初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八十六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提名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八十八条 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回避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十九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公室归档留存,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原则上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5年8月2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桂科成字〔2015〕73号)、2017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桂科成字〔2017〕15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上一条: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桂政办发(20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广西九张创新名片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