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计字〔2017〕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聚焦打造广西创新发展名片,主要支持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
(一)重大科学研究。聚焦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或对接国家战略部署,开展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聚焦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按产业链系统部署,强化关键技术集成,产生能填补国际或国内空白、替代进口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直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并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聚焦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
第三条 重大专项由项目和课题组成。项目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的任务;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合资源,聚焦目标。聚焦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需求,统筹科技资源,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科技创新布局,着力解决广西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关键科技问题,打造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发展名片。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建立政府决策、专家咨询、专业机构具体管理相对分开、相互衔接的立项和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全程留痕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三)分类管理,精准实施。针对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资金资助、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方式,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目标导向,加强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突出绩效,加强监督。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明确项目立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管理、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评价、成果汇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立项方案。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科教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合全区创新资源,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市之间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审议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综评委”)的组成、专业机构遴选委托,审议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综评委负责对重大专项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布局、实施方案等进行咨询评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负责研究编制重大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组建领域专家组,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条 科技厅负责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的日常工作,提出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遴选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大专项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十一条 财政厅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并下达年度经费预算,参与提出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科技厅和有关部门与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项目需求,参与编制实施方案,参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若干重大专项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由产业、科技和财经专家组成,专家人选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筛选推荐,经科技厅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报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产生。领域专家组主要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参加监督检查,对项目相关任务调整提出咨询意见等。
第十四条 遴选专业机构。专业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公示后报厅际联席会议审定。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重大专项具体管理工作,受理项目申报,组织立项评审,开展过程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重大事项,接受监督。专业机构自管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目标实现负总体责任;参与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完成相应任务,配合牵头单位实现项目目标。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提出重大专项项目建议。创新办向部门、地方、行业公开征集重大专项需求,组织领域专家组凝练遴选,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创新办根据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任务布局、组织方式和实施周期等,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任务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综评委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提出咨询意见;创新办根据咨询意见修改完善,报科教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发布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创新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具体方式应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中明确。
公开择优。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专业机构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从广西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择优形成立项建议。
定向择优。邀请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条件的优势单位申报,经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预申报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编制正式申报书,专业机构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从广西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后形成立项建议。
定向委托。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和研发任务,委托行业内优势突出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领域专家组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的基础条件;
(二)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并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投入资金。
联合申报项目时,参与单位也应具有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的相应基础条件,切实参与项目的科研活动,能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预申报材料,通过预申报评审后再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评审、提出拟立项建议。评审规则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2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会商财政厅提出拟立项方案,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公示5个工作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科技厅应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对确实不符合立项规定、证据充分的异议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合同(任务书)管理。科技厅与牵头单位、专业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设计;按照合同开展研究,把握总体进度和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按期进行结题验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评估;协调指导项目和课题研究工作;向科技厅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建议等。
首席专家由承担单位推荐,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科研水平。首席专家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应提出调整申请,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协调联络机制。创新办设立项目专员,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推进项目任务的衔接与集成,全程监督和信息反馈。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设立项目联络员,负责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由专业机构汇总后报送科技厅。项目执行不足三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期在三年及以上的项目,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将结果报送科技厅。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撤销或终止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机构,经科技厅研究批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完成合同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实施已无意义的;
(六)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和课题,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逐层对标的原则,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整体验收,牵头单位对参与单位承担的课题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62号)(以下简称“结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出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原则上在接受验收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技术验收应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综合运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手段,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开展验收;验收形式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财务验收由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从广西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七位及以上的单数,其中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三人,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聘请一人。
对有应用示范要求的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包括管理部门、相关市县以及用户代表。
第三十八 条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参照结题管理办法对参与单位承担的课题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终止结题三种。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无故不按时提出验收申请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不予验收,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纳入自治区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相关记录记入广西科研信用体系。
第四十一条 所有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桂科成字〔2015〕72号)进行登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市县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科技金融等方式获取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的财政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重大专项财政经费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另行制订。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四十五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构建重大专项项目及经费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政厅、审计厅会同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和经费专项审计,及时向科技厅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及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及经费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十九条 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管理要求,针对目标实现、成果产出、组织管理等绩效目标,以及重大专项的决策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开展评估。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调整优化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机制及任务部署。
第五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经费安排、实施进展、结题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对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信用评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承担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泄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综评委成员、领域专家组成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立项评审、经费拨付、预算调整、结题验收、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环节,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对涉密科技成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密级确定,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对未能及时进行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
第五十八条 使用重大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